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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行政法學

    卷面總分:100分     試卷年份:2018    是否有答案:    作答時間: 12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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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xiàn)代民主國家,行政權的合法來源是

    • A、君主

    • B、政黨

    • C、憲法和法律

    • D、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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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某,17歲,在被行政拘留過程中被某民警毆打致死,如提起國家賠償,行政賠償請求人是

    • A、張某的父母

    • B、張某所在街道

    • C、張某就讀的學校

    • D、張某本人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中的較小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罰款在

    • A、20元以下

    • B、50元以下

    • C、100元以下

    • D、200元以下

    1995年1月,朱某與樊某合伙開辦某貿易有限公司。由公司出資,樊某經手購得一塊荒地,面積3畝。1995年1月19日,A市B區(qū)C鄉(xiāng)人民政府根據當時的政策作出《關于同意征(占)用土地的批復》,將該塊荒地批復給樊某建房。后樊某退出某貿易有限公司,并與朱某約定該土地使用權歸朱某所有。1997年7月,朱某在該地開發(fā)房產項目,并于同年7月28日與鐘某簽訂承包工程協(xié)議書,約定由鐘某承建房產開發(fā)工程。1998年因工程款糾紛,鐘某向B區(qū)法院起訴朱某。B區(qū)法院受理后,于1999年4月9日作出判決,判決朱某償付鐘某工程款等損失26萬元。1999年8月16日,8區(qū)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被執(zhí)行人朱某所有的土地及房屋抵償給申請執(zhí)行人鐘某。鐘某又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肖萊。鐘某持民事裁定書和鐘某與肖某簽訂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協(xié)議書向D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土地換證。D街道辦事處于 1999年8月25日作出同意征(占)用土地的批復,將原屬樊某的3畝建房用地,換證給肖某。

    (附: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1999年IX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問題:

    1)D街道辦事處做出的同意換證批復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5分)

    2)如果以D街道辦事處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朱某是否具有原告資格?為什么?(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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